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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网络域名属于个人有效财产
信息来源:网易科技  发表时间:2009-6-4  

  6月4日消息,今日出席域名大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表示,注册域名属于个人有效财产,应当受到保护。法院在受理域名纠纷诉讼时主要分为三类:网络域名注册纠纷、网络域名转帐纠纷、还有网络域名使用许可的纠纷。

  罗东川表示,尽管法律没有对域名性质做明确规定,但是通过过去的实际案例来看,域名已经成为有效财产,因此域名归属产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个类型。此外,如果有人抢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,并且利用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,并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,就属于商标侵权。

  据透露,现在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域名的相关问题,所以只能依靠现有法律规定调整和规范域名注册并解决域名纠纷。2001年起草的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解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解释,目前为止专门针对域名所做法律上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。对域名纠纷的受理、管辖、侵权的认定、包括处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认定。所以法院基本按照司法解释处理相关的民事争议。

  “我自己认为,现在既然已经把域名当做一项财产对待,就有权利归属、权利使用、侵权方面的问题出现。”罗东川说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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